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章 仲裁第二十七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依法不得超过十五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