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章 调解第十八条有效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核实当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以及调解权限,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材料了解争议事实;(三)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