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章 调解第十七条有效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也可以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委派、委托、邀请开展调解。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