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二)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