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章 调解第十六条有效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二)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