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协商第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应当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当事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应当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