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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协商

第十三条

有效

发生五十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经劳动者申请,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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