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协商第十三条有效发生五十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经劳动者申请,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指导和协助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