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协商第十二条有效地方总工会指导用人单位工会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应当支持和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协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