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提供服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本市范围内的上门服务以及手语和盲文翻译等方面的便利。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处应当提供预约上门办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残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缴纳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