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申请入住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