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托养服务体系,制定托养机构建设标准,规范托养机构设立条件、设施和人员配置标准、托养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确立行业规范和服务规范,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购买服务、评估监管、人才培养等制度,做好老年残疾人的托养衔接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立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或者日间照料服务。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