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并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家庭予以适当照顾。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分配等方面对残疾人给予照顾。

安排农民公寓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残疾人。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