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组建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评估机制,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