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发展融合教育,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学龄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