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照规定足额安排特殊教育相关学段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