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国家、省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编制本地区村级公路养护工程发展规划;

(三)对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标准,开展技术指导;

(四)负责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验收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