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在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相关工作。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村(居)民承包、以工代赈等形式,引导沿线村(居)民参与村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