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村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二)组织灾毁情况排查上报,并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抢修与修复;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村级公路养护相关工作;

(四)在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承担村级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