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村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二)组织灾毁情况排查上报,并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抢修与修复;(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村级公路养护相关工作;(四)在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承担村级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