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由州财政部门足额拨付省、州承担的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至县(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确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养护合同支付给养护人员。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上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