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保障:

(一)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养护成本变化、里程增长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比例落实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

(三)除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村级公路外,对未纳入上级养护范围的村级公路,其管理养护资金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村级公路的养护。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