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快递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用户个人信息,获取信息应当采取对用户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的需要;并采取措施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电子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外,快递经营企业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对快递运单上个人信息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