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条例/第四章 快递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一)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的;(二)扰乱快递经营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快件车辆的;(四)扰乱快递经营企业正常开展寄递活动的其他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形。上述情形造成快件滞留的,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处理,采取措施保障快件安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