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等部门与邮政管理机构共享地名、地址信息数据。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推动标准地名、地址在快递业的应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