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快递服务车辆在收寄、运输快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快件,应当及时通知驾驶员或者快递经营企业自行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快递经营企业订立合同提供车辆通行、临时停靠,建设、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等方式,为快递经营企业收寄、投递快件提供必要的便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