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每次会期不少于一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