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的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应当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