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的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应当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