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人民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