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防护林防火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防护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农田防护林经营主体应当主动落实防火责任。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