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防护林防火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防护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农田防护林经营主体应当主动落实防火责任。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