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相关专业单位拒绝接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