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三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