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人擅自决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