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出租车位、车库给业主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