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