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尚未交付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费。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