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依法出租用于平时利用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续出租。出租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