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后尚未出售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业主提出租赁要求的,应当出租。分期开发的,以本期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