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物业服务人的基本情况和投诉电话;

(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三)消防设施、电梯等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和联系方式等。

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施的维修项目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