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进行查验,并在承接查验后三十日内,将承接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承接查验应当在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进行,邀请业主代表参加。

建设单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做好承接查验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