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通知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评标。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