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