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可以享有一定的津贴。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