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丧失业主身份的,其代表职务自行终止;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决定终止其代表职务。业主代表职务终止后,由相关业主重新推选。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