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履行职责。

业主代表由业主按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产生,总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