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尚未交付的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交付该物业的,应当向业主书面告知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