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未组织召开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