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四条有效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资料和筹备经费余额,移交完毕后筹备组自行解散。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延期六十日;未延期或者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告筹备组解散,接管资料和经费,并在六十日内指导组建新的筹备组。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