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状况,对一定区域的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实行总量调控前,应当以听证会等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和钱塘区下沙街道、白杨街道辖区内,摩托车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