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力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