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道路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