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范围内禁止燃油助力车通行。本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和钱塘区下沙街道、白杨街道辖区内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本市其他区域需要对第二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