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直行或者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